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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阳市法院审结该市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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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明耀  发布时间:2015-08-27 23:22:12 打印 字号: | |
  8月27日上午,浏阳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陶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中新增的罪名,本案也是浏阳市首例因恶意欠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系本市澄潭江镇一煤矿的法定代表人。从2010年开始,因市场不景气加之生产技术出现失误,该煤矿经营开始出现困难,遂开始拖欠工人工资,从2013年至2014年4月,该煤矿共拖欠工人203人工资达2 204 091元。2014年4月,被告人与其妻子外出融资,明知煤矿工人讨要工资而一直未予理睬。2015年1月份,浏阳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依法对煤矿及被告人下达了限期改正指令,责令其限期足额支付拖欠的工资款。被告人知悉后,继续在外逃匿,逃避支付工人劳动报酬。2015年3月3日,被告人被江西省靖安县公安局抓捕归案,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审理后该院认为,被告人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考虑到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罪行,同时被告人还主动向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关闭小煤矿并愿意以奖励补助优先偿付工人工资,对平息本案矛盾和维护社会稳定起了弥补作用,可以从轻处罚。最后,法院依法当庭宣判,对被告人陶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
责任编辑:李明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