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0日,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的案件。家住吉林省的被告人于某某、刘某某多次拒收法院发出的执行通知书,听信他人以为只要法院找不到人,就可以赖掉欠债,有履行义务的能力而拒不履行,最终被法院追究刑事责任。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于某某、刘某某系夫妻,家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某镇。2011年,于某某在吉林省长岭县经营一家烟花爆竹批发公司。2014年,被告人于某某与浏阳市某烟花制造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被烟花公司诉至浏阳市人民法院。法院判决被告人于某某、刘某某给付该烟花公司货款58万元及相应利息。在浏阳法院执行过程中,发现被告人于某某在个人银行账户被冻结的情况下,将收入全部存入被告人刘某某的账户,即存即转,仅2015年2月至4月期间就有100万余元的资金往来。法院还发现被告人于某某、刘某某名下有汽车3台、房产3处,经营有烟花爆竹公司、液化气站、养殖场等生意。可没想到被告人于某某、刘某某对法院判决置之不理,拒绝签收《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相应文书,甚至玩起了“躲猫猫”试图逃避履行债务。2015年5月29日,浏阳市公安局以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对于某某、刘某某刑事拘留。
浏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某某、刘某某有能力执行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鉴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且所在基层组织具备监管帮教条件,遂依法判处被告人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