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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前在工地摔伤,法院执行帮他拿到赔偿款
免责条款无效,工厂发包工程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开展执行,工厂当场兑付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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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柳 罗时茂  发布时间:2015-12-03 17:03:33 打印 字号: | |
  两年前,在工地作业不慎摔伤,为了追讨赔偿款, 58岁的许某拖着病腿四处奔波,却一无所获。最终,他选择了走法律途径维权,并获得了人民法院的公正判决。

  昨天,市人民法院执行局重拳出击,展开强制执行行动。面对强大的执行威慑,负有连带赔偿责任的工程发包人最终当场兑现部分赔偿款,剩余款项承诺明年3月份前一次性付清。

  事发 建筑工人高空作业坠伤,赔偿费用却无着落

  许某是北盛镇边洲村人,因儿子残疾丧失劳动力,他凭借在工地打小工维持一家人生计。

  2013年11月20日上午10时,他在枨冲镇某出口烟花制造厂(下称烟花厂)的仓库建设工地抬建筑材料上楼时,不慎从二楼坠下受伤。医院诊断,其腰椎、腿骨骨折,司法鉴定因高坠所致受损伤综合评定为8级伤残。

  出院后,他在家里修养、治疗半年。而左脚跟骨骨折直接导致他不能再挑重担,作为一个建筑工人,这一损伤直接宣告他的从业生涯结束,也造成家庭生活失去了经济来源。

  事故发生后,包工头罗某支付了14000元医药费。但就后续赔偿费用,双方调解未果。

  “上门去也要不到钱,到后来打电话也不接了。”为了追讨赔偿,58岁的许某拖着病腿四处奔波,却一无所获,无奈之下,他只好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 审判依法公正进行,责任方却不履行义务

  今年3月9日,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

  法院认为,事发时,许某在二楼高空作业,须有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但包工头罗某未提供安全保障措施确保安全作业,且无相应资质,亦未尽管理职责,故具有重大过错,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按照法律规定,对外发包工程的烟花厂对承包人是否具有相应资质与安全生产条件具有严格审查的义务,但其未严格审查罗某的资质,将工程发包给罗某,且未对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监督。

  而许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周边没有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高空中作业,忽视了自身安全,法院认定其自身存在重大过失,应自负一定责任。

  综合三方的情况,法院确定罗某承担70%的责任,烟花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许某承担30%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许某因受伤造成医疗费等费用合计101300元,其中罗某应赔偿70910元(包含已付14000元)。另外,他还需赔偿许某精神抚慰金12000元。

   然而,判决生效后,罗某及烟花厂并未依法及时履行判决。

   执行 法院强制执行,责任方当场兑现

   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陈铁介绍,接到许某的强制执行申请后,法院在执行中查明,罗某只是个小包工头,无固定收入,也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烟花厂至今仍欠他9万余元工程款。因此,负有连带赔偿责任的烟花厂应先垫付到位。

  昨天,执行局组织执法人员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开展执行。由于此案涉及民生,也吸引省市多家媒体跟踪采访。

  “希望你们本着化解矛盾的诚恳态度来解决问题。”3方当事人坐定,陈铁表示,罗某及烟花厂可以选择分期赔付或一次性付清,但必须严格执行判决,不能含糊。否则,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经过做工作,烟花厂法人代表刘某当场赔付20000元,并承诺剩余款项明年3月底前一次性付清。同时,他还当着执行法官及媒体的面表态,今后许某的赔偿款都可以直接找他本人,而不用再找罗某。

  据陈铁介绍,自9月21日开始,市人民法院开展了以涉民生案件为主的“执行百日攻坚”专项行动,目前已执结案件375件,执结标的2885.86万元,积极兑现了当事人的胜诉权益。

  以案说法 免责条款不是护身符

  从烟花厂与罗某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来看,厂方似乎具备法律意识,在协议中,有这样的条款:因违反操作规程而引发的大小安全事故,甲方(厂方)不承担任何法律和经济责任。

  事实上,这个看似强硬的免责条款并不是护身符。

  “所谓的免责条款实际上是无效的。”陈铁介绍,法律规定,发包人除对承包人的资质、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把关外,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陈铁表示,目前,类似烟花厂与罗某的发包关系仍大量存在,提醒发包方应尽自己的审查责任。否则,一旦发生意外,发包方逃不开干系。
责任编辑:何志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