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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房商怠于履行判决义务 法院强制执行帮业主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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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沈伟武 杨柳  发布时间:2016-02-24 17:22:41 打印 字号: | |
  “真的太感谢法院了,开年上班就让我领回了10多万元的赔偿款,有效地维护了我的合法权益!”2016年2月15日,当申请人焦某艳从浏阳市人民法院执行法官袁昆手中领取100835元执行款时,感激地说道。

  合同约定 逾期交房可获赔

  2012年4月20日,焦某艳与长沙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该公司开发的位于浏阳市某小区面积为113.3平方米的一套商品房,总房款为312708元。合同约定:开发商应当自2012年6月30日前,依照相关规定,将经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业主使用,若逾期交房,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支付一定的违约金。焦某艳于2012年4月23日支付房款102708元,剩余房款210000元采取银行按揭方式支付。合同签订后,长沙某置业有限公司通知焦某艳收楼,焦某艳在验收房屋时发现房顶渗水拒绝收楼并要求维修。但该公司一直未维修好,导致不能如期交房。无奈之下,焦某艳于2015年4月22日诉至浏阳法院。

  法院判决 开发商违约需赔偿

  浏阳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焦某艳与被告长沙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应当将依约质量合格的房屋交付原告使用,原告在验收房屋时发现屋顶有漏水现象,被告对此曾进行过维修,但一直未维修好,致使原告未收楼。

  据此,法院最终判令被告限期修缮好房屋,并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和诉讼费共计100835元。

  强制执行 业主领回赔偿金

  判决生效后,焦某艳找到了长沙某置业有限公司索要赔偿金,但被一口回绝。焦某艳继续寻求法律的帮助,于2015年底向浏阳法院申请执行。

  受案后,执行法官通过多方查询一开始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考虑到年关将至,被执行人公司应该会有房款入账。果不其然,通过近一个多月的密切关注,查控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年关转入120余万元,并随后陆续有钱款从该账户转出。执行法官在发现这一重大线索后,为防止被执行人恶意转移财产,立马准备冻结、划拨文书,于2016年2月6日,除夕前一天,在银行的协助下,从被执行人公司银行账户上直接划拨100835元。
责任编辑:杨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