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是浏阳市普迹镇某村村民,为牟取非法利益,2013年11月26日,曾因低价收购病死猪肉制成肉块贩卖被浏阳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但出狱后的他,并没有吸取教训,而是重操旧业。近日,浏阳市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5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浏阳市普迹镇2次收购病猪及死猪,经加工、分解成猪肉后贩卖给他人。2015年12月1日,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装载上述病死猪肉的小型面包车在其家附近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机关现场查获病死猪肉4块。经浏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现场勘验:查获的上述4块病死猪肉均为检疫不合格的生猪产品。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贩卖病死猪的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销售属于病死、死因不明的检疫不合格生猪产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告人张某某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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