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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伐珍贵林木 七男子为违法行为“埋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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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柳  发布时间:2016-04-25 08:36:39 打印 字号: | |
  “我是一时利益心重,想偷偷砍点树卖了赚点轻松钱,可谁知事与愿违,都是不懂法惹的祸啊!”站在被告人席上的廖某某后悔不已,和几个哥们集体打起了偷树卖钱的主意,却最终作茧自缚,得到了法律应有的惩罚。4月20日上午,浏阳法院公开审理一起非法采伐、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以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分别判处廖某某等六被告人一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犯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被告人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2015年7月,在家无所事事的浏阳市官渡镇某村村民廖某某想赚点轻松钱,动起了偷砍山场里的树的念头,当他把想法告诉几个哥们刘某某、谢某某、张某某时,得到了他们的一致赞同。四人便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同意,也未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携带油锯等工具到官渡镇某村山场内砍伐了8株樟树,将樟树裁成2米长的筒子,并雇请了没有办理木材运输证的邹某某将裁好的樟树运送至江西上高县销售,销得赃款10100元。尝到了偷树的甜头后,2015年8月,廖某某、刘某某、谢某某、张某某四人又伙同林某、林某某,再次用同样的方式偷砍樟树11株,并加工成2米的筒子55筒,计材积5.62立方米,在邹某某运送樟树筒子去江西销售的过程中,被高速交警浏阳大队当场查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廖某某、谢某某、张某某、刘某某、林某、林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明知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樟树仍非法采伐,其行为均已构成了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告人邹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明知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樟树仍非法运输,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何志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