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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法院网:浏阳法院院长开庭审理一起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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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柳  发布时间:2016-06-02 14:13:55 打印 字号: | |
  • 庭审现场
  • 合议庭成员
  • 浏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党组成员、副院长王金振、检察员邹婧出庭支持公诉
  • 被告人的委托辩护人
  • 旁听群众
  6月2日上午9时30分,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在大审判庭公开审理一起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与以往不同的是,此次庭审由浏阳法院院长戴智明担任审判长,浏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党组成员、副检察长王金振、检察员邹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家属及部分群众共100多人参与旁听。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等程序,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当庭宣判。

    为牟利两男子擅自携带工具砍伐樟树

    2016年1月2日上午10时许,为砍树卖掉后换点汽油钱,被告人罗某某与被告人汤某某未经林木所有权人同意,也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携带手锯和柴刀来到道源湖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溪江乡新湖村的大源升山场内擅自砍伐樟树2株,就地加工成樟原木筒。当日19时许,两被告人将樟原木拖出山场,途经道源水库附近时被民警当场查获。

    经鉴定,被砍伐樟树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2016年1月2日,浏阳市森林公安局民警在现场调查采集相关材料,送往湖南省野生动植物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经鉴定,被送检的疑似樟树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樟树(香樟)。

    法院当庭宣判,惩处破坏生态环境行为

    浏阳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伙同被告人汤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采伐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樟树(香樟)2株,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且属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综合两被告人在该案中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依据刑法相关法律规定,经合议庭合议后,浏阳法院当庭判决被告人罗某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汤某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通过旁听这次庭审,我对生态环境保护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和认识,懂得了爱护环境,保护资源,不仅仅只是一句口号,更要我们每个人身体力行。” 一位在场旁听的群众感叹说。

    “‘良好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共同维护好生态环境,我们将人人受益。近年来,资源、环境遭到破坏的现象屡见不鲜,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意义日渐凸显,浏阳法院主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努力提升司法能力水平,通过采取多种措施畅通环境资源案件受理渠道,依法惩处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发挥司法的教育、惩戒、引导和预防功能,为加快推进浏阳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提供公正、高效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浏阳法院戴智明院长介绍说。

链接:http://hunanfy.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6/06/id/1893491.shtml
责任编辑:彭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