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定点,私设屠宰场从事牲猪屠宰销售,没有检验检疫,则私刻检疫印章应付市场检查,被多部门联合查处。4月12日上午,何某因构成非法经营罪,被浏阳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2016年7月31日至8月13日,何某在未取得定点屠宰资格的情况下,进行牲猪屠宰销售,累计购入牲猪53头,除被查获的14头未宰及4头已宰牲猪外,已对外销售35头。迫于外界压力,2016年9月5日何某主动向市公安局食药环侦查大队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私设屠宰场的违法行为。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何某随即被警方刑事拘留,后被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私设牲猪屠宰场,从事牲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但鉴于其有自首、悔罪表现等从轻处罚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此外,在屠宰场帮助何某从事屠宰工作的被告人贝某,也因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案件宣判后,参与案件旁听的市畜牧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这是我市私屠滥宰入刑的首起案件,对私屠滥宰及相关违法行为给予了有力震慑,确保了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