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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拿“癞蛤蟆”不当保护动物
浏阳两男子因抓癞蛤蟆涉“非法狩猎”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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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丹枫  发布时间:2017-08-03 15:29:37 打印 字号: | |
  • 庭审现场
  • 法庭上的被告人
  8月1日下午,浏阳市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合议庭审理了一起非法狩猎罪案件,被告人鲁某炎、王某平因非法猎捕大量中华蟾蜍而获罪。同时被告人鲁某炎还涉嫌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被告人汤某长涉嫌隐瞒犯罪所得罪,均一并进行了开庭审理。

  经查,2017年2月10日至12日期间,被告人鲁某炎、王某平在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在本市大围山镇浏河源村阳田片和千秋片水塘、田野内捕捉中华蟾蜍。被告人汤某长在明知鲁某炎的中华蟾蜍系非法从野外捕捉而来,仍将共计约85千克中华蟾蜍以520元收购。2017年2月13日至19日期间,两人继续在野外捕捉中华蟾蜍,并存放于被告人鲁某炎住宅。2月20日,森林公安机关在鲁某炎住宅查获中华蟾蜍共384.75千克(经清点,共4057只),已移交浏阳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中心。经湖南省野生动植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4057只蛙类均为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中华蟾蜍;被告人汤某长收购的蛙类也系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中华蟾蜍。

  所谓“三有”保护动物,是指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包括麻雀、青蛙、壁虎、蟾蜍、野鸡、野兔和各种蛇类等共计1700多种。癞蛤蟆,学名为中华蟾蜍,为蟾蜍科蟾蜍属的两栖动物,是蝶类、蝗虫、蚱蜢、金龟子、蚊、蝇、白蚁等害虫的天敌,捕食量极大,是捕食害虫的能手和守护森林的“忠诚卫士”。对于“三有”保护动物,我国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私自捕捉1只(条)就违法,捕捉20只(条)以上就涉嫌犯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鲁某炎、王某平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被告人汤某长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收购,数量达50只以上,此外,被告人鲁某炎明知是滥伐的林木而予以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最终依法判处被告人鲁某炎犯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非法狩猎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王某平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犯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法官提醒,“虽然很多人知道捕捉青蛙、癞蛤蟆不对,但并未意识到这一行为触犯了法律。癞蛤蟆虽未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但列入了‘三有’保护动物名录,同样受法律保护。”此案给广大人民群众起到了很好的警示作用,浏阳野生动植物种类数量繁多,普通群众在捕猎前务必仔细辨别其是否为国家保护动植物,并应当在非禁猎区、非禁猎期进行,否则会涉嫌犯罪,得不偿失。

  据悉,本案是浏阳法院自今年5月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合议庭后审理的第一起非法狩猎案件,也是历年来湖南省内审理非法狩猎中华蟾蜍数量最多的案件。浏阳法院一贯坚持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督察的重要决策部署,不断提升环境审判专业化水平,勇于探索环境资源保护新举措,切实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各项责任落到实处,为推进浏阳绿色发展提供优质的司法服务,为保护浏阳绿水青山建立有力的法治保障。
责任编辑:彭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