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0日上午,浏阳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工伤认定行政纠纷。原告浏阳市某被服厂因不服工伤认定结果状告浏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称人社局),经法庭审理,最终驳回了原告用人单位的诉讼请求,支持浏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
据悉,何某自两年前经贵州同乡介绍,与同乡一起来到浏阳,在原告的被服厂打工。2016年8月23日上午,何某在进行机器作业时因操作不当不慎将右手卷入被服厂的滚筒,何某为争取获得人身损害赔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遂向人社局申请了工伤认定。经调查核实,人社局于2017年2月6日作出浏人社工伤认字(2017)009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何某为工伤,并送达给申请人及其用人单位。
原告不服这份《认定工伤决定书》,向浏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庭上原告辩称被告认定何某属于工伤是错误的,理由是原告与何某既没有劳动合同,也没有原告领取劳动报酬的任何记录,同时原告的经营者称已将被服厂承包给吴某,第三人何某与吴某是短期的临时雇佣关系。人社局对原告提出的理由一一进行了答辩,明确何某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并造成伤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同时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行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人社局根据何某的工伤认定申请做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是行使法定职责和职权的行为,同时根据原告出具的说明书以及对吴某、谢某的笔录,认定何某与浏阳市某被服厂之间的劳动关系成立。虽然原告提出吴某与浏阳市某被服厂是承包关系,但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其诉讼理由不能成立,而人社局做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事实清楚,符合法定程序,原告浏阳市某被服厂要求撤销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