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仲裁机构的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一、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二、申请强制执行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执行书一份;
2、申请执行所依据的法律文书复印件(出示原件交法院核对);
3、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身份证明材料;委托他人递交申请书的,应递交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身份证明材料;如果申请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的,递交法定代理人与申请的关系证明和法定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身份证明材料。
(2)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供经工商或职能机关登记的营业执照或有关登记成立资料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身份证明材料。
(3)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还应当提交继承或者承受权利的证明材料。
4、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案件移送执行立案审批表,到案件承办人处办理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