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七条
三、提交材料
1、强制执行申请书1份,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2、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3、当事人的身份信息材料1份;
4、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
5、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6、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向本院提交授权委托书1份,委托书应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权限,并经委托人签字、盖章确认;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程序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强制执行申请,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受理,在立案登记后3日内将受理通知书送达给申请执行人,并签收送达回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