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已到期且数额确定的金钱、有价证劵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并与债务人之间没有其他债权债务纠纷的案件,可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其有关规定如下:
1. 债务人住所地在受理法院辖区内;或者当债务人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经常居住地在受理法院辖区并且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2.需提交支付令申请书两份(申请书内容应写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要求被申请人给付的金钱或有价证劵的种类、数量和申请所依据的事实理由)。
3.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一份(当事人包括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等经与原件核对相符的复印件;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登记查询证明、组织机构代码信息等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4.立案受理时应当提交有明确还款日期、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证据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5.被申请人(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的,法院对书面异议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另案起诉。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延缓债务清偿期限、变更债务清偿方式等异议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6.债权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不提出异议又不自动履行的,支付令生效,债权人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案件当事人可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但必须提交当事人签名盖章并明确授权范围的委托书一份,公民代理的,提交以下资料:
(1)公民代理人必须提交公证部门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或在法院工作人员前签订的委托书;
(2)代理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近期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4)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在法院工作人员见证下签订的无偿法律服务声明书;
(5)人民团体或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应提交推荐单位的证明;
(6)以近亲属或监护人身份担任代理人的,应当提交当事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或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
(7)审判庭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律师代理的,提交律师事务所所函和经核对的执业证复印件)。
8.申请支付令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一般财产案件收费标准的1/3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