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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案件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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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浏阳市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18-01-08 14:01:12 打印 字号: | |
  一、申请公示催告适用的条件

  当事人因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二、申请书

  应当写明票据的种类、票面金额、票据号码、出票人、收款人、背书人、支付人、支付帐号等,以及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1、自然人应当提交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的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护照、港澳台胞回乡证;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

3、证据材料

  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票据支付地在法院辖区的,应当提交支付地在法院辖区的票据存根和银行挂失止付通知书等有关依据。

四、申请费

  公示催告的受理费为人民币100元。

五、公示催告期间

  公示催告期间由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60日。

六、公示催告终结

  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向法院申报权利的,法院裁定终结程序,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七、除权判决

  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的,公示期满后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宣告票据无效。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责任编辑:刘安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