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法官正确履行职责,规范法官与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的沟通渠道,加强司法公开,维护司法公正,促进司法廉洁,我院实行约见法官制度。
一、申请主体
刑事案件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民商事、行政及执行案件的当事人,以及他们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正在审理或执行的案件,在庭审或听证程序以外,提出向审判、执行人员当面反映情况的申请,由本院安排法官、执行人员会见申请人的诉讼活动。
二、申请方式
申请约见法官的方式有三种:一是现场约见,即申请人可以到诉讼服务中心“联系法官窗口”填写申请表,由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办理;二是电话预约,即申请人可以通过拨打12368诉讼服务热线,根据语音提示,由接线员接听,办理联系法官业务;三是微信预约,关注我院微信公众号,打开公众号主页右下角“诉讼服务-预约法官”就可办理约见法官手续。
三、申请条件
(一)在审判或执行程序中有调解或和解意见的;
(二)在审判或执行程序中,因情况紧急,需要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或者采取执行措施的;
(三)庭审或听证后、宣判前,发现可能影响案件裁判的新证据而需要申请再次开庭或听证的;
(四)认为执行措施不当,要求当面解释或提出执行异议的;
(五)办理退费或案款手续的;
(六)办理上诉或申请执行审批手续的;
(七)办理其他与审判或执行相关重要事务的。
四、办事流程
(一)现场约见
直接到本院申请会见,约见法官事务办理专员收到《会见法官申请表》后,应当即通知被申请会见的法官。法官原则上应当及时会见,若法官因公务在办或其他合理事由不在单位不能及时会见的,由约见法官事务办理专员安排会见时间及地点;申请人不符合第二条关于会见理由规定的,法官可以不同意会见的,但需报所在部门庭(局)长或副庭(局)长审批,并说明理由。约见法官事务办理专员向申请人及时反馈约见结果,并作好解释工作。
(二)线上约见
通过信件、电话、传真、微信公众号或本院诉讼服务网提出约见申请的,约见法官事务办理专员应在收到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交被申请会见的法官,法官应在1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会见,法官同意会见的,由约见法官事务办理专员安排会见时间及地点;法官不同意会见的,报所在部门庭(局)长或副庭(局)长审批;批准同意会见的,由约见法官事务办理专员安排约见时间及地点;不批准会见的,需由承办人说明理由,由约见法官事务办理专员向申请人及时反馈约见结果,并作好解释工作。
(三)约见院领导
申请人因不满个案审判或执行的处理而提出申请会见院领导的,应当先申请会见该案所在庭(局)的负责人,若对处理不满意,才可约见院领导;若该案的承办人是庭(局)负责人或院领导本身,则可直接向院领导提出会见申请。当场申请会见院领导的,符合会见条件的,院领导原则上应当及时会见。不同意会见的,需说明理由,并由约见法官事务办理专员向申请人作好解释工作。
五、注意事项
(一)会见时间一经确定,法官和申请人均不得随意取消或变更预约计划。申请人确有正当事由,需要取消或变更预约计划的,应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通知约见法官事务办理专员;无故取消或不按约定时间到指定地点会见的,记入约见诚信档案。
(二)法官会见申请人,应当在本院指定的场所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