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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阳市人民法院
关于严厉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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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18-04-23 15:54:08 打印 字号: | |
  为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的要求,坚决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现敦促被执行人依法主动履行义务,特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院立案执行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等被执行人,应当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2个月内自觉到本院如实申报财产,依法履行义务,接受、配合本院的执行工作,不得规避、妨碍、抗拒。

  二、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完毕的,本院将对案件予以结案,并按照规定程序屏蔽执行案件信息。在规定日期内不主动履行的被执行人,本院将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同公安、工商、银行、不动产、航空、铁路等部门进行联合信用惩戒,采取限制或禁止被执行人贷款、投资、办理信用卡,禁止出国、出境、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在星级酒店食宿、旅游度假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直至其全部履行义务为止。

  三、被执行人在规定日期内不自觉履行义务,规避、妨碍和抗拒执行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对涉嫌构成妨害公务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犯罪行为的被执行人,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

  四、申请执行人应积极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充分行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赋予的提起刑事自诉的权利,最大限度的保护自身利益。

  五、欢迎社会公众踊跃举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和下落,监督限制被执行人的消费和经营行为。本院将视案件执行情况对举报人予以适当奖励,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监督举报热线:0731-83609285(执行局)

                                                  浏阳市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彭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