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然而,“执行难”并不包括“执行不能”。
有一种问题叫执行难,每一个执行案件的背后,都有执行人员对执行程序的严格遵循,对执行手段的各种施加。
有一种遗憾叫执行不能,只因为执行法官已经穷尽一切执行举措,被执行人却“无财产可供执行”。
一些人民群众存在这样一种主观看法,“只要能把官司打赢了,法院就一定能把被告欠我的钱要回来,如果要不回来,法院就要承担责任!”“案件一到法院,法院就应该负责到底,法院要确保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百分之百地实现,如果无法做到这一点,就是执行难。”然而,事实真的不是这样!
执行不能≠执行难
执行难执行难是指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在有全部或者部分履行能力的情况下,转移或隐匿财产,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致使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找财产困难,或者被执行人故意隐匿致使法院难以找到,或者有义务协助法院执行的相关单位及其他义务人不配合不协助,导致执行工作难以顺利展开等等。
执行不能一、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法院穷尽手段后仍不能执行的案件,或虽有财产,但在已被全部抵押且无剩余价值的情况下,对于普通债权人也相当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二、穷尽一切执行手段: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划、司法拘留、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司法拍卖等执行手段,甚至对有能力履行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追究刑事责任后,仍无法执行到位。
“执行不能”案件虽然从形式上表现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当事人的义务未能最终实现,但本质上这类案件属于申请人应当自行承担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和法律风险,不应纳入“执行难”的范畴。□案例释明
李某自2009年起在我市某纸箱厂从事纸箱印刷工作。2016年,李某在工作时左手不慎被机器压伤,造成六级伤残。经市劳动仲裁委仲裁裁决,某纸箱厂需支付李某工伤待遇共计230336.44元。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某纸箱厂投资人黄某系二级残疾人,该厂系对残疾人扶持办理的小型家庭作坊,且该厂还在银行有贷款50000元,厂内除一台生产机器外无任何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根本无力履行生效裁决。此类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丧失履行能力的案件虽然在形式上表现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未能最终实现,但其本质上属于当事人面临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或法律风险,属于执行不能而不是执行难。
执行不能≠终止执
对于执行不能案件,法院可以通过终结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司法救助进行处理。
一、终结执行法律规定,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1)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2)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3)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被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
(4)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法院采取了应有的执行措施和执行方法,仍然无法使案件得以执结,在确定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暂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由执行法院裁定本案执行程序阶段性终结。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的5年内,法院每隔一段时间都会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执行法院将依职权主动恢复执行。
三、司法救助在法院穷尽所有执行措施后,发现被执行人确实没有执行能力,而申请执行人经济条件极其困难致无法维持日常生活且属于司法救助案件类型的,国家根据相关规定对其给予一定经济救助以帮助其解决生活困难。
法官提示:如果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随时可以找法院恢复执行,并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温馨提醒
当事人应当如何应对与防范风险?
一、要积极防范市场风险。无论是在商业活动,还是日常生活中,风险无处不在,必须随时保持市场风险意识。比如:在进行商业投资前,得先考察投资对象,详细了解所涉行业,考察投资项目是否有前景,是否存在欺骗的可能性;在出借钱款前应对借款人的经济及信用情况进行适当调查,不要贪图高利息而丧失本金,必须要求借款人提供必要而有效的担保等等。
二、要有财产保全意识。要充分运用诉前保全和诉中保全程序保全财产。如果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将有效地防止对方转移、隐匿、毁灭财产,可以“高枕无忧”地进行诉讼,若案件胜诉了,即使对方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也有已被保全的财产可供执行。
三、要有继续举证意识。申请执行人要消除“向法院申请执行后什么都不管了”的错误思维,要积极主动参与到法院执行。一方面,及时了解掌握执行过程,另一方面,积极主动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及时向法院提供。法院确实应积极寻找被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财产,但仅靠法院的力量有时是不够的,申请人也应当积极查找并主动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确切下落和可执行财产线索,切实配合好法院的执行工作,为最终实现自己的债权尽到最大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