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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法院从12月20日起,在全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统一适用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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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9-12-20 14:37:50 打印 字号: | |

12月11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省高院请示关于在全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统一适用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问题。12月12日,长沙中院收到了省高院批复,同意长沙市两级法院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开展统一适用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试点。

12月19日,长沙中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出台了《关于在全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统一适用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意见的通知(试行)》。具体意见如下: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不再区分受害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收入来源地等因素,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按照湖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按照湖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三、自2019年12月20日起,新受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案件统一适用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近年来,伴随着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建立,各地取消了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的区分。2019年4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公布的《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中明确提出要“改革人身损害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在此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年9月下发了《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并要求试点工作在年内启动。


 
来源: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吕小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