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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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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0-07-24 11:18:12 打印 字号: | |

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交的材料

 

1、强制执行申请书。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是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提供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提供组织机构代码的,应当提供组织机构被注销的情况说明。

3、委托起诉的,应当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代理权限。

代理人是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应当提供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公函,以及经核对无异的律师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复印件;

代理人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应当提供身份关系证明,以及经核对无异的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代理人是当事人的工作人员的,应当提供代理人系申请人工作人员的证明,以及经核对无异的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代理人是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供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有关社会团体的推荐函,以及经核对无异的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4、生效法律文书。

5、法律文书的生效证明。

6、如果以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要求本院管辖的,应当提供财产位于本院辖区内的证明。

 

 
责任编辑: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