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上午,浏阳市人民法院集中审理了两起疫情期间非法捕猎野生动物案件,均因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了禁用的工具非法捕猎野生动物而获刑。
经法院审理查明,今年2月18日疫情期间,郑某珍未经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未办理《狩猎证》,且明知浏阳境内禁止狩捕野生动物,使用其从淘宝网上购买的铁夹,在高坪镇株树桥村大窑坡山场内成功捕获野生眼镜蛇一条,并于当天下午以400元的价格卖给了当地村民。接到举报后,市森林公安局迅速将尚未被宰杀的眼镜蛇予以扣押,后移交野生动物保护部门进行了活体放生。经司法鉴定,郑某珍所捕获的眼镜蛇为舟山眼镜蛇,系国家“三有”野生保护动物。案发后,郑某珍主动向森林公安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并退缴了400元违法所得。另查明,郑某珍曾因盗伐林木被公安行政处罚,还曾因非法持有枪支和妨害公务被法院判处刑罚。
同样是疫情期间,被告人周某卫因持鸟铳在古港镇梅田湖村某山岭内猎捕野生鸟类一只并将其食用。当晚,市森林公安局民警在其家中搜出被猎捕鸟类的残余物以及鸟铳一把。周某卫被公安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经鉴定,被周某卫猎捕并食用的野生鸟类为夜鹭,系国家“三有”野生保护动物,其捕猎用的鸟铳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的非军用枪支。
据此,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珍、周某卫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其中周某卫还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非军用枪支1支,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鉴于两被告人均认罪认罚,结合两被告人各自的量刑情节,法院遂以非法狩猎罪判处郑某珍有期徒刑七个月,以非法狩猎罪判处周某卫有期徒刑八个月,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