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7日上午,浏阳法院镇头法庭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经近4小时的庭审和庭外调解,针对被告江某关于诉讼时效的疑虑进行“靶向普法”,最终促成双方握手言和并当即履行,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
——欠条清晰明了 原告起诉有据
案情简介:2021年6月,原告邝某向浏阳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江某支付货款6万余元,为此原告提供了被告江某于2013年10月、11月出具的两张欠条。因原告提供的江某住址不详,仅知其户籍地位于贵州玉屏侗族自治县,承办人几经周折,终于将该案的诉讼文书送达至江某手中。庭审中,江某向法庭提交了银行流水,流水显示江某向邝某转账金额为3万元。
——时效抗辩无力 普法释明疑团
找准靶点:双方的争议焦点是江某认为原告的起诉已经过了诉讼时效,案涉欠条于2013年出具,至今已历经8年左右,据此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庭外调解阶段,承办人对原、被告双方做“背靠背”工作。针对江某的时效抗辩主张,合议庭了解到案涉欠条并未约定还款日期且本案为原告首次起诉,合议庭一致认为:“对于欠付货款的情形,若未约定还款期限,则债权人可以随时主张权利,诉讼时效应从债权人主张权利时起算三年”,因此本案原告的起诉未过诉讼时效。
精确普法:由于找准了“时效抗辩无效”这一靶点,审判长雷博对被告江某进行释法析理,从已查明的案件基本事实出发,向江某释明了《民法典》关于诉讼时效的有关规定,以及审判实践中对诉讼时效抗辩是否成立的认定标准,同时进行类案检索和展示。江某当即表示认同,并表达了愿意调解的意愿。
——双方握手言和 当即履行欠款
由于解决了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双方本着诚信的原则对被告已付款项重新进行了核对,原告对部分被告未提供流水的已付款也进行了认可。最终,该案以江某向邝某当即履行16000元货款结案,双方表示再无其他争执。
“靶向式普法”是浏阳法院在诉源治理背景下进行的创新举措。这种普法模式要求普法者不仅在诉讼过程中,更在诉前对有普法需求的靶点进行搜索,并针对靶点问题进行普法释疑,从而达到从根源上化解纠纷的目的。本案就是该院开展“靶向式普法”的探索尝试之一,取得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