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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却拒绝抚养子女?判决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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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雷博  发布时间:2021-12-16 10:17:24 打印 字号: | |

抚养子女是法定义务,不因离婚而消除。近日,浏阳法院镇头法庭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开庭过程中,夫妻双方未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法院经审理认为,抚养子女的法定义务,本案中,尽管原、被告感情已生嫌隙,但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同样应受到充分保障,故法院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角度出发,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请求。 

基本案情:林某与刘某是夫妻关系,2019年5月份双方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女儿。林某认为,被告婚内有出轨行为,有违夫妻忠诚义务,且曾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现因夫妻感情已经破裂,遂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刘某应诉称,如果对方坚持离婚,那么两个女儿都应该由原告自行抚养。

法院判决:浏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并结婚生子,具有较深的夫妻感情基础。夫妻共同生活期间,虽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并曾有过一次轻微肢体冲突,但并未被认定为家暴行为,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确已破裂的程度,如双方多加沟通,相互体谅,共担家庭责任,夫妻关系和好尚有可能。同时,法院认为,夫妻应更加关心关爱子女的健康成长,被告拒绝抚养子女的行为侵害了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综上,判决驳回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

看新闻学法律:婚姻不是儿戏,夫妻双方都应谨慎对待。抚养未成年子女是法定义务,离婚不应成为逃避借口。

法官提醒,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而父母抚养、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同样是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既要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又要考虑子女抚养问题以及家庭、社会等因素,防止诉讼权力滥用。如一方或双方以离婚为由,拒不承担抚养子女义务,则法院不能仅据此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同时,为维护家庭和谐、社会稳定,民法典新设了登记解除婚姻有三十天的离婚冷静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的精神,法院也可在离婚诉讼中参照民法典一千零七十七条之规定设置离婚冷静期。在冷静期内,法院进行必要的调查和调解等,以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对是否离婚作出更为精准的判断。

 

 
责任编辑:彭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