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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劳务费时别“掉坑”   教你识破欠条中的“小心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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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雷博  发布时间:2021-12-16 10:19:17 打印 字号: | |

近日,浏阳市人民法院镇头法庭审理了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经审理查明,雇主在向提供劳务者出具条据时,特意没有写欠条二字,而改用“证明”等字眼。法院认为,通过双方签订的协议可以确认劳务关系的存在,而雇主出具的条据虽无欠条之名却有欠条之实,故依法支持了提供劳务者索要劳务费的诉讼请求。

基本案情:2016年6月,原告张某与被告龙某签订《协议书》,约定由张某为龙某承接的湖南某公司综合楼内墙砖、地砖铺贴工程提供劳务,提供劳务的方式为包工不包料。后经双方结算,由龙某出具一张条据,分为上下两部分,上半部分记载了张某已完成综合楼内的工作量及尚欠金额;下半部分的内容为“证明(包塑料车间)地沟板 杨工:大工……变压器房 杨工 大厅地板做一屋混泥土地板……龙某 2020.1.20号。”

庭审中,原告主张,原告受龙某雇请提供劳务,且由龙某本人出具条据,分两部分载明了尚欠原告的金额为41 450元,龙某作为实际雇请人有义务支付欠付劳务款项。上述款项经原告催讨,被告未予支付,原告遂诉至本院。

法院判决:浏阳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某与被告龙某签订的《协议书》明确、具体,双方形成的劳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张某依约提供劳务,龙某则有向张某支付劳务款项的义务。龙某出具的条据虽无“欠条”之名,却有欠条之实,“证明”“杨工”的字眼不影响龙某作为雇主及张某已经提供劳务的事实。据此,法院作出判决:龙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张某支付劳务款41 450元。

看新闻学法律:在提供劳务过程中,人们经常会收到雇主写的“欠条”,而缺乏法律专业知识的劳动者往往容易被“坑”。欠条上的“证明”等字眼不影响对提供劳务者已完成工作量的认定。

对此,法官提醒,年关将至,提供劳务者和其他劳动者,在索要劳务费或劳动工资时,要提高警惕,谨防“掉坑”,拿到债权凭证时要看清,注意不要有字面上的歧义,应载明债权人、债务人、金额、还款时间、拖欠原因、出具日期等,还可约定逾期法律后果、履行方式等。

如果劳动者提供了劳动或完成了约定的工作量,那么雇主和用人单位就应当及时付薪。如无法按时支付,在出具债务凭证时,也应当做到诚实守信,充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小心机”使不得,该还的帐还得还,如果存在恶意拖欠工资行为,还可能面临其他更加严厉的处罚。


 
责任编辑:彭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