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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阳法院:高效调解涉企纠纷 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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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卢方荣  发布时间:2023-07-26 16:25:33 打印 字号: | |



“感谢杨法官,被告公司已向我公司支付案款40万元,该案已结清,想不到立案后半个月内就已调解成功,且款项已到账。”7月17日下午,湖南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送来锦旗,感谢浏阳法院高效调解该公司与湖南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企业借钱买设备

2018年9月27日,湖南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湖南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00万元,用于购买1台全自动生化分析仪,供指定医院使用,分24个月按月还款。如果按期付款,则无需支付利息。如果逾期付款,则某供应链管理公司应自借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并按照借款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同时,双方达成合作协议,由借款方自2019年起连续五年每年采购出借方生产的80万元体外诊断试剂。

拒付利息想赖账

湖南某供应链管理公司借款后,第一个月按期支付某生物科技公司84000元,但从第二个月开始,湖南某供应链管理公司没有按期付款,也没有完成双方约定的采购任务。湖南某生物科技公司认为湖南某供应链管理公司构成违约,应当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及违约金,但某供应链管理公司拒不支付,湖南某生物科技公司遂一纸诉状将其诉至法院。

法院调解解企忧

承办法官杨果考虑到本案原告湖南某生物科技公司、被告湖南某供应链管理公司均系企业,又存在合作关系,为避免给双方生产经营造成影响,法官分析双方争执的焦点问题后,进行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双方之间存在真实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和购销合同关系,合同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自己的义务。现被告借款未按约还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支付利息及违约金的法律责任。虽然双方约定的利息并未超出我国民间借贷利率的最高保护限度,依法受法律保护,而违约金的认定问题,则应从合同的约定、被告的履约情况及其过错程度、原告获利情况等因素综合考量,被告已付清借款本金,主观恶意较小,且原告向被告借款后在双方的业务往来中亦得到部分利润,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可适当核减部分违约金。经调解,原告自愿核减10万元违约金,仅要求被告支付40万元,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握手言和,被告也按约全额支付案款,双方对法官高效调解的态度表示认可,原告更是以锦旗相赠。

近年来,浏阳法院始终坚持公正与效率工作主线,自2019年起开通涉企案件绿色通道,积极优化涉企纠纷案件的审理程序,对涉企纠纷案件加大调解力度,依法高效处理各类涉企纠纷,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努力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达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责任编辑:彭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