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7日,浏阳法院依法不公开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盗窃案,并发出一份《家庭教育令》,责令该案未成年人的父母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积极履行监护职责。
法院审理查明,2024年1月至3月,被告人杨某(案发时17周岁)先后两次在浏阳市城区以“拉车门”方式实施盗窃行为,共盗取现金1万余元。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时属于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其家属全部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处被告人杨某拘役6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庭审过程中,法官了解到杨某的父母对杨某疏于管教,致使其未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为进一步督促杨某的父母履行监护义务,浏阳法院依法向杨某的父母发出《家庭教育令》,并要求其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充分关注杨某的身心健康,教育引导杨某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远离违法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