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启湘与被执行人张山峰、罗卫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山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现申请执行人黄启湘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张山峰,男,1955年01月0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1092319550106003X,居民,住河南省南乐县城关镇开元中路东三居民区2号。
被执行人:罗卫华,女,1956年02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10923195602163644,居民,住河南省南乐县近德固乡菌则村北街44号。
执行案号:(2022)湘0181执148号
执行依据:(2019)湘0181民初8061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29.06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290643.8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悬赏金额:举报张山峰、罗卫华下落及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的,申请执行人黄启湘承诺对举报人按根据该线索执行到位金额的10%予以奖励。两个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线索的,奖励举报时间在先的第一位举报人。
悬赏金额领取方式:对于符合上述奖励条件的举报人,本院在举报财产依法处分完毕后三十日内,从执行到位款项中优先扣取悬赏支付给举报人。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本院将对举报信息按时间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到院登记有关信息,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浏阳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举报电话:
马法官:15700710051